第三十六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示范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应用新技术内容中材料、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试验报告;
(七)工程质量证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收到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按《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评价细则》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广西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和牌匾,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验收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从新技术应用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自治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资格。
第四十二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和获得证书、牌匾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称号。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 产业化基地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新成果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