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规模不少于8000m2或构筑物建安工程预算造价不少于800万元,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全区有典型示范作用;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
(二)工程应用的新技术必须是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其他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三)应用新技术类别不少于4项,且每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5%(含)以上;
(四)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五)工程建设手续齐全,资金落实,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技术持有单位、业主(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多家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十二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设计技术资料;
(三)示范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料;
(四)规划、施工许可证明,土地使用许可证明;
(五)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
(六)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影像资料,制作光盘,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三十四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示范工程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过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示范工程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按新成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