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新成果技术依托单位在其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颁发部门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
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入广西建设领域的国(境)外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九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学)会、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等组织举办技术推广、技术展览、技术研讨、信息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细则。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成果提供范例,一般按年度组织实施。
示范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