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统一制作、颁发,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 办理《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实行企业自愿原则和非歧视原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不作为市场准入和准用的前置条件。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第二十二条 申请《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符合《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程序,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并获得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技术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区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申报《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组织机构代码;代理商还须提供相关代理证明(代理合同或代理委托书等);
(三)省(部)级科技行政主管(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国家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内的检测、测试报告(包括工程、建筑材料、卫生、消防、环保、节能等);
(六)成果研制和生产报告;
(七)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八)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分析;
(九)用户意见;
(十)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