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三条 组织贯彻落实《技术公告》,加大继续教育培训中《技术公告》的培训力度。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技术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以及标准图和相关软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技术公告》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须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技术,不用或严格限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技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公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成果推广
第十七条 根据《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主要发布建设科技新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新成果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一年以上、由成果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统一发布。
属建设部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建设科技新成果,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