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发布《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
(四)组织编制《自治区示范工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研讨及信息发布,和展示、展览等。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市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新成果和示范项目的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指导和协助自治区示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和获得《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及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工作。
从事新成果推广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新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管理、工程质量评定中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发挥行业协(学)会等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多种形式的新成果推广应用活动。
在各类教育培训,特别是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应增加推广应用新成果、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在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