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是指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中被列为落后技术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在建设领域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
第四条 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依据建设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主要采取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目录》(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广西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工程》)、《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以下简称《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等四种形式向社会推介。
建设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新成果推广目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
《自治区示范工程》从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地)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中选取。
《广西新成果推荐证书》的办理委托广西建设科技协会负责具体事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利于科技兴桂。
推广应用新成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成果,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技术公告》等有关推广应用新成果和限用、禁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