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科字[2005]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
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广西建设科技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学技术处,联系电话:0771-28077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