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桥梁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机动车、各类专项作业车及教练车辆;
(三)其他影响或者危及桥梁隧道安全通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隧道内通行,不得擅自在桥梁上通行。确需在桥梁上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聚众堵塞桥梁隧道交通或者妨碍桥梁隧道交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桥梁上、隧道内行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时速行驶,不得越线、超车、倒车、掉头、逆行和擅自停车。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桥梁上、隧道内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 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期间,车辆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监控中心发布的信息或者养护维修作业单位设置的标志运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船舶通过桥梁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桥梁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当时水位情况,在限定的航道内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遇有桥梁隧道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对桥梁隧道实行交通管制。公路管理机构、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正在通行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有秩序地通行或者进行疏散抢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