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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五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的管理,保护桥梁隧道设施,保障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梁隧道)的养护、路政和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桥梁隧道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桥梁隧道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桥梁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和保卫工作。

  南京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对桥梁隧道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桥梁隧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桥梁隧道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证桥梁隧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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