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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对《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腾迁当事人的;
  (三)腾迁当事人达成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材料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
  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出具《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补正事项告知单》。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裁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调解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申请人在调解时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裁决。
  (二)审核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核实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标准。
  (四)当事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以天津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三十一条 事实不清,需要调查取证的,市风貌办应当组织调查取证。调查采取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对争议房屋勘察等方式。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裁决房屋的关系;
  (二)腾迁当事人达不成腾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原因;
  (三)核实货币安置补偿费或房屋安置标准是否合法。
  现场勘察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市风貌办应当派2人以上勘察,做好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二条 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市风貌办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事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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