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整理机构应当与承租人订立腾迁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腾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房屋的情况;
(四)腾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腾迁安置协议不得与腾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腾迁安置协议订立后,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在腾迁期限内拒绝腾迁的,整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整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五章 腾迁裁决
第二十四条 整理机构与承租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到市风貌办申请房屋腾迁行政裁决(以下简称裁决)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腾迁纠纷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整理机构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合法使用房屋的凭证;
(四)市场评估价格报告;
(五)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方案;
(六)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记录;
(七)《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
(八)市房管局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以上第(二)、(三)、(四)、(七)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其中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合法使用房屋的凭证;
(四)市房管局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以上第(二)、(三)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