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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区域内风貌建筑幢数及建筑面积、其它沿街房屋幢数及建筑面积、房屋的产别和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沿街有碍观瞻正式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幢数、建筑面积,区域内道路数量、长度和路面状况,绿化状况,管线、广告、牌匾、路灯、路牌、电话亭、垃圾箱、果皮箱等各种设施的状况。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调查内容包括:需要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地点、户数、房屋产别、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第九条 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包括:地点、幢数、建筑面积、整修项目、整修标准、责任单位、完成时间;
  (二)历史风貌建筑区综合整修包括:拆除沿街有碍观瞻正式房屋及违章建筑的幢数、建筑面积,整修房屋的幢数、建筑面积,线网改造、道路整修改造和绿化工程量,治理广告、牌匾的数量,路牌、电话亭、垃圾箱、果皮箱等设施改造的数量,整修标准,责任电话,完成时间。
  (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包括:地点、幢数、建筑面积、户数、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腾迁责任单位、完成时间。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腾迁许可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以下简称整理机构)取得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腾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审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腾迁实施计划,包括腾迁项目地点、建筑面积、居民户数或者单位数量、现状平面图、现状照片、腾迁期限;
  (三)腾迁安置方案,包括房屋评估报告、货币安置计划补偿标准、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屋情况。
  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屋评估报告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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