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津房貌[2005]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需要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的承租人进行腾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支付房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和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裁决的办事机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五条 市风貌办根据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于每年6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房管局批准,于次年1月份下达执行。
第六条 市风貌办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项目的调查工作,为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综合整修的调查内容包括: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特点、房屋产别、所有权人及使用单位、建筑面积、损坏部位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