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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一
2005年8月30日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规范、齐全、及时报送、移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移交、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

  (五)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查处。 law51.com

  市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市政公用、规划、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城建档案资料必须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城市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工业、民用建筑;园林、风景名胜;城市防洪、抗震;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隐蔽工程;人防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下管线工程等各类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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