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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
  第二十八条 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
  (二)设计图纸;
  (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二十九条 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
  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另行交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三)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
  (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
  (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
  (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采取先予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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