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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
  (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情况。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
  (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
  (五)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
  (六)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
  (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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