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经审查,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
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第十八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条 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
(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