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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
  (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四)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
  (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
  (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房管局印章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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