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包括副本的变更情况记录页复印件;
3.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第三十六条 市局、分局自受理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变更申请审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必要的现场检查和审批,并将审查、审批情况记录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审查表》中。《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审查表》抄送局认证中心一份。
第三十七条 市局负责重新制发新证,同时收回原认证证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局、分局应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九条 市局、分局应按事权划分的原则(市局直接受理认证的企业除外)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企业进行二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 市局、分局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增加门店的,且不符合重新认证条件的,应对其发生的变化情况和新增门店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局对分局的GSP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市局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