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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不同意受理的,对存在问题应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 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及形式审查,初审一般包括审查申报资料、现场及现场资料;形式审查一般仅限于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的;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三)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问题。
  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进行下一个审查程序。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认证中心对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自收到市局转来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审查中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企业,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局予以退审。
  第十八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认证等活动的时限,应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需提出认证(或再认证)申请的,遵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时限进行认证活动。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认证中心对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GS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认证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市局和初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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