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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失效]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4.药品批发企业下属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自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第十四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是否经营血液制品、疫苗等情况说明;
  (五)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七)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九)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发生变更需再认证的,除提交《变更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再认证申请书》外,再根据发生变化内容提交以上相应资料。
  企业填报的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第十五条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市局审查。市局对受理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分局上报的认证申请资料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同意受理的转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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