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津食药监市[2005]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GSP认证工作、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认证形式审查。
第四条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认证初审及认证后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受市局委托承担天津市GSP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和GSP的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GSP认证检查纪律。
第三章 认证检查员
第七条 市局负责药品GSP认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