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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能够证明转化项目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性、权属等)及有关行业准入证书等相关材料;

  3.经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需提供相应的立项证明材料(合同书等);

  4.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转化中心申请认定,转化中心常年受理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转化中心对受理的转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转化中心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转化中心将评审意见汇总后报项目认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已在国家或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立项的项目,免于专家评审,由转化中心提出推荐意见,报项目认定办公室。

  第十九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定期开会,对转化中心推荐的项目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采取表决形式产生。

  第二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转化项目,在经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认定工作。

  经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市科委、市成果转化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个工作日。项目认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转化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定期以市科委文件形式发布转化项目认定结果。项目认定办公室委托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并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转化项目,项目认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帮助协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自实施后二年内定期向转化中心报送《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生产报表(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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