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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成[2005]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5]19号),做好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5]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申请认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优先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化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应用开发、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第四条 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进行。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办公室),负责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项目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成,设在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转化中心负责转化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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