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的二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资金使用报告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包括资金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和审计报告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在研(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专项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专项资金,经办公室批准后,用于原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凭成果登记表办理验收结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中及完成后的一年内,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条件、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诚信及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办公室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办公室将取消其继续承担专项资金预算评估、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