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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项目资金预算评估或评审结果,办公室审核立项建议,并提出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计划安排,在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正式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执行需要,确需对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单个科目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资金预算报送办公室备案。但对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单个科目预算)调整幅度超过15%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对批准的项目,办公室将委托市科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用款计划和完成进度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办公室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按照《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合同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剩余的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对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办公室将中止执行合同,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剩余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编报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并完成的项目,应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项目,应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办公室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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