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指与执行项目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包括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
技术购买费,指经批准用于购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工程咨询设计费,指经批准用于实施引进技术和项目所必须支出的设计、调研、咨询、论证、评估等费用。
人员费,指经批准的引进科技人才的费用及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支出的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试验运行费,指重大社会公益性科技工程项目实施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机等进行生产试验、设备调试、运行维护等费用。
大型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无法实行协作共用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项目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
科技基建费,指为保障引进技术的实施所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土建支出。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费用。
贷款利息,指专项资金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有关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的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项目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