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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财[2005]197号)


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的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事业不断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0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对无偿资助项目,除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高于资助项目总投资的30%。

  对贷款贴息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确定贴息额度。

  对资本金投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不控股),并指定有资质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市领导小组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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