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筹集任务顺利完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确定本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规模为43.8亿元。
第三条 本市筹集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方式完成,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基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依据我市基金上缴年度计划、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基金。
第六条 通过地表水资源费筹集的基金,仍按现行渠道征收。征收到的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集并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通过地下水资源费筹集的基金,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