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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非法占路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三)积极引导经营者利用现有商业设施开办小型菜市场。制定优惠政策,对经营粮食、蔬菜、副食品等低利润商品,特别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照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引导经营者利用现有商业设施经营蔬菜。对于配套建设的便民商业网点,实行租赁经营后改变经营项目的,要引导经营者恢复原经营项目。各区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回购已改变经营方向的配套商业设施经营蔬菜、副食品。
  三、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占路经营者进场经营
  (一)积极引导占路经营者进场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的方式,对不同建设标准的菜市场摊位收费标准作出规定,确保占路经营者有能力进场经营。要采取必要措施,使新建菜市场满足本市人员进场经营的要求。要认真落实对市场开办单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进场经营的优惠政策,优先安置好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各区市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准经营者对租赁的经营摊位转租。
  (二)从严限制、逐步取消临时市场。对于近期难以建设菜市场的区域,作为保证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过渡性措施,各区本着从严把握的原则,在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一些不影响交通和不扰民的临时空地(不包括绿地)开办少量限时开放的早市、夜市。所收取的费用,除部分用于市场管理以外,要列入各区市场建设基金,用于菜市场的建设。新菜市场建成后,该区域的临时市场立即取消。
  四、清理和规范并重,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集中整治非法占路经营。要结合菜市场建设,组织力量对周边地区的占路市场及沿街摆卖现象进行集中清整,切实做到建成一个,清理一片。对非法占路经营突出的重点部 位和路段,各区要组织力量采取日查夜巡的形式,实施不间断监管,形成严管的态势。
  (二)加强对服务型占路经营的规范管理。对目前难以安置进店进场经营,而暂时又不宜取缔的自行车修理点和季节性瓜果摊、早点摊,市容、公安交管、市政和商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安置和管理标准。在一些非主干道路上限制数量、划定范围、明确标识、严格管理,该交费的交费,该纳税的纳税,改变随意占道经营的状况。
  (三)对沿路经营门脸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沿路经营门脸的审批。临街居民楼严禁私开门脸,对私自开设的要进行封堵;对利用建筑底商从事餐饮、洗车、修理和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涉及营业执照前置许可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前置许可的条件掌握,对未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面积作出具体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执照;对沿路经营门脸违章占路经营的,要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处罚;对经营面积不符合现要求已经颁发执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限期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售报亭、邮政亭、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占路存车场,以及商品展销和促销点,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禁止违章占路经营和超地域、超范围经营,并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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