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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再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应调整、充实工作职能,完善分工协作和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和职能作相应调整。

  (三十一)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经费,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规范落实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到政策落实的全程管理,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再就业资金效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量化考评方法,对重大支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再就业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

  (三十二)建立社会支持和齐抓共管的机制。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社会支持和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机制。

  (三十三)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具体配套办法。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本市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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