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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区县和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可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科学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互关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七)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八)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和统筹考虑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渠道,支持参保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和在职培训,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就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功能,用促进就业的办法控制和减少失业。

  (二十九)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修订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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