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分流安置托管政策,全面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
(十八)推行全部人员分流安置托管和国有特困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国有特困企业要以分流、安置和托管等不同办法,妥善安置离退休、工伤和丧失劳动能力、“4050”大龄职工和年轻职工等全部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各类人员的相关政策,结清企业与职工的历史积欠,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特困企业要以此为前提,停止所有经济活动,关闭财务账户,实现基本退出市场。
(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积极支持企业东移,鼓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企业关闭破产。综合运用再就业政策予以扶持,妥善分流安置新增富余人员,做到职工岗位不丢失,转换身份再就业。企业关闭破产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参加社会保险和处理遗留问题等方案,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减少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因整体退出、实施东移、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执行。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加强工作指导并严格依法运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企业和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项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