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执行尚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失业2年以上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补贴。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的,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十一)促进就业载体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鼓励劳务派遣组织做大做强,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及新生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制度健全和管理规范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岗位稳定的劳务派遣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规范和鼓励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发展。对经营时间2年以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按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以前认定的公益性公司,继续执行原政策。
对原有及新建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及本市被征地农民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岗位补贴。对于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再就业基地,参照非服务型企业吸纳大龄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发展社区就业组织,对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现役军人配偶为主而建立的手工编织等社区组织,按规定享受免费培训、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全面提供就业服务
(十二)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管理。建立城乡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再就业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