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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按照公平准入和便利服务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支持注册一人公司,支持各类出资人注册企业。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严格管理,搞好服务。各级工商、建设、规划、市容和房管等职能部门,要为注册小企业选择住所提供条件,妥善解决好自谋职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减免收费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主动面向市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程度,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区县、各部门以及总公司和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签约权、履约权和解除合同的补偿权,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公正和谐的市场就业环境。

  二、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六)调整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问题。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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