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考评体系。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列入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细化到街镇,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和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委办局的考核细化到总公司,重点考核新增就业人数和减少下岗失业人员等项指标;对各系统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重点考核与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项指标。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结合起来,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要求。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技能优势与适应市场需要结合起来,加强就业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把建立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加强体制建设,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把就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在完善综合性政策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制定单项政策。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容量。结合社区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新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等社区就业岗位,扶持手工编织业和个性化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发展外派劳务公司,开拓境外就业渠道。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实行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促进灵活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派遣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就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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