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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CFCs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从2006年1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评估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质枫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邢振纲、市经委副主任贾泓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委、市商务委。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履行国际公约,指导完成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义务;协调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如期完成我市加速淘汰CFCs和哈龙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大气处,负责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资金保障。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替换所需费用由设备拥有人自行解决。对环保、工商、交通、建设、质监、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商务等部门开展替换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宣传保障。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步骤、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使其具备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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