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6年7月1目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s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2.自2006年1月起,禁止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1月起,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4.自2006年1月起,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登记,所有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储存记录应向市环保局申报和备案,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5.自2006年1月起,除市公安消防局确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单位一律禁止销售、维修哈龙灭火器。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1月起,按照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 (GB50045-95)和2001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的要求, 禁止在非必要场所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根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一2005)的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使用哈龙灭火器。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四)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根据我国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本着抓住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质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