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6年1月19日
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为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环发〔1999〕260号)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s)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CFCs和哈龙的淘汰工作,实现全市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加强对维修和必须领域CFCs使用的监管,建立我市的监管体系。对确实没有条件或不适宜改造的工商制冷、中央空调机组,要加强系统密封防止泄漏,并要在维修补充制冷剂时对CFCs进行回收,报废大型制冷设备时必须对CFCs进行回收。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CFCs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哈龙灭火剂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