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
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
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
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
(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6年3月)
第一条 为规范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技术使用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根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在人工终止妊娠用途外的临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下同)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或服务设有超声诊断、产前诊断或孕环情监测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和孕环情监测人员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孕环情监测以外的临床诊断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