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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5〕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文件转发给你局,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333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文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从事贸易类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进行调整。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免予征收营业税。
  三、你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做好政策调整和衔接工作,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确认纳税方法。具体工作程序由你局自行制定,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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