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委党校研究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1月16日 川价函〔2006〕6号)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收费问题的请示》(川委校〔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管理规定,教材、资料费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纳入代管费进行管理,学校可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代收代支。因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在职研究生培养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84号)文件批准的你校“收取培养费后,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收取的培养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除培养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赞助费”、“假期住宿费”、“学位申请费”等费用,但不包括教材、资料等代管费用,所以你校可以另行再收取教材、资料等代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