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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川价发[2005]27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20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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