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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发[2005]344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调整药品价格附表中未列规格和剂型,请制药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认真核算,提出申报价格,于7月22日前报市价格部门,经省价格部门审核公布后执行。

  二、本次通知没有调整的政府定价药品,也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05]9号)执行,对比价不合理的,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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