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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委托市区卫生部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委托市区卫生部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通告
(2006年2月21日 深质监〔2006〕3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7号),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调整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卫生局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6年1月19日至2006年6月30日,委托深圳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具体事项如下:
  一、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在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受理、审核、决定食品加工环节卫生许可。
  二、市、区两级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行使委托职权,并使用统一格式的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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