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强化在用机动车管理,加强机动车路检执法工作,落实排气超标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强制环保维护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油,对全市加油站强制添加车用燃油清净剂;2006年开始在加油站和储油库安装推广油气回收装置,新建加油站和储油库在投产前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加快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应用与试点,制定鼓励措施,加强电动汽车及其他清洁燃料汽车的研制和开发。
(3)控制扬尘污染。
减少建筑工地、采石场(取土场)以及填海工程的尘土扩散,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控制扬尘;加强道路扬尘管理,按照有关作业标准清扫,根据道路级别定期洒水;运土车辆必须办证和按标准覆加篷盖,严禁带泥上路及违规超载。
(4)降低饮食服务业废气污染。
严格控制餐饮项目的设立,限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产生油烟的新酒楼;加大检查力度,对群众投诉强烈、油烟超标排放的酒楼坚决依法予以关闭;特区内餐饮、宾馆业使用石油气或天然气,特区外餐饮、宾馆业严禁使用低质燃油,推行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以上工作按照《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3.消除扰民噪声。
(1)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在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高考或全市重大活动期间,考场周围或重大活动场馆、场所周围的建筑施工活动一律停止。
市环保局、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协办。
(2)交通噪声防治。
依法处罚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鸣笛行为,对交通路口、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及其他交通枢纽地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调度或管理的情况进行控制。
市公安局、交通局为责任单位。
(3)生产性设备噪声防治。
整治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商业区、居民服务区的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设施设备发出的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扰民的生产经营性噪声。对没有采取噪声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能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生产者或经营者立即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市环保局、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4)生活区噪声防治。
加强对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中午和夜间高声叫买叫卖、建筑装修、家具加工、车辆噪声等行为的管理,对居民使用家用电器、娱乐器材或娱乐产生的影响他人的社会生活噪声,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市城管局、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
(5)烟花爆竹噪声防治。
查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春节、元宵、中秋等节假日期间采取重点防治措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城管局、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协办。
(6)重点商业区噪声防治。
加强对东门、华强北等商业旺区和建成区商场、门店等经营场所使用高音喇叭的管理与整治,对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我市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协办。
4.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1)提升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步伐。2006年年底前,处理能力1000吨/日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开工建设;龙岗区处理能力900吨/日的平湖二期垃圾焚烧厂建成,坪山垃圾卫生填埋场完成选址、确定投资主体和立项工作,力争开工;全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90%。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规划局协办。
加强对全市运营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对各场(厂)“三废”排放指标进行不定期突击性抽查监测,确保各场(厂)“三废”排放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对由于设施不配套或老化等原因而引起部分排放指标不达标的老场(厂)进行改造,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简易垃圾填埋场逐步关闭。2006年年底前,市政综合处理厂建成烟气治理工程和垃圾渗沥液处理改造工程,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建成氨尾气治理工程、填埋气体控制和利用工程,老虎坑卫生填埋场建成垃圾渗沥液处理改造工程。为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宝安区关闭全区85%的简易垃圾填埋场,龙岗区关闭平湖、布吉、横岗区域内所有简易垃圾填埋场。
市城管局、环保局和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2)积极推进中小型环卫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