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废止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文件、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