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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35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最近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及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内容,现针对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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