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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5]1544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式发票)每卷(100份)工本费20元(编码127003012)。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每份工本费0.3元(编码127003013)。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式发票)每卷(100份)工本费20元(编码1270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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